买了经济适用房,经济条件好了过后又买了一套房,我想把经济适用房租出去,请问经济适用房 可以出租吗?

更新时间:2018-07-23 11:41:5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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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经济适用房,经济条件好了过后又买了一套房,我想把经济适用房租出去,请问经济适用房 可以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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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应具备哪些合法条件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哪些情形房屋不得出租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房屋办理哪些法律手续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据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以下法律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书。
2018-07-23 11: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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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申购经济适用房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3)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2018-07-23 11: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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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的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各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准购证明。申请人可按照准购证明记载的核准面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六)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按照《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署《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材料: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而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诚信承诺书》。  前款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需按本办法附件3的要求提供。
2018-07-23 11: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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