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需要提供财产执行终结书吗?刑法如何规定?
更新时间:2023-10-01 13:42:0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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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需要提供财产执行终结书吗?刑法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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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不一定需要提供财产执行终结书。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经审查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可出具终结执行财产裁定书,作为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依据;对于积极退赔、及时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可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作为法院判断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的考量因素之一。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023-10-01 13: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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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不一定需要提供财产执行终结书。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经审查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可出具终结执行财产裁定书,作为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依据;对于积极退赔、及时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可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作为法院判断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的考量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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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不一定需要提供财产执行终结书。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经审查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可出具终结执行财产裁定书,作为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依据;对于积极退赔、及时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可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作为法院判断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的考量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023-10-01 13: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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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减刑不一定需要提供财产执行终结书。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经审查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可出具终结执行财产裁定书,作为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依据;对于积极退赔、及时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可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作为法院判断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的考量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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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减刑不一定需要提供财产执行终结书。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经审查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的,可出具终结执行财产裁定书,作为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依据;对于积极退赔、及时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可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作为法院判断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的考量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3-10-01 13: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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