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9-25 15:50:3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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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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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包括在担保人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担保人的义务包括当债务人不承担到期债务时,担保人需要根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2023-09-25 15: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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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682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682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9-25 15: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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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性质:1、平等性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2、自愿性(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3、从属性(附属性)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4、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5、补充性(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682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9-25 15: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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