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这种情况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呢?

更新时间:2019-04-04 08:55:4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律师!我想跟您咨询一下,我2011年在公司工作至今已6年多,跟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公司要从杨浦区搬迁至青浦区,因路远不方便,我拒绝去!那么这种情况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呢?谢谢!跟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这种情况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呢?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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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条,你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倍。

4、需要注意的问题:
(1)因你工资比较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如没有,其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经提前通知你了。
2019-04-04 0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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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该行为明确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019-04-04 08: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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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9-04-04 08: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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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
2019-04-04 08: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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