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后地役权是否转让,法律如何规定
更新时间:2023-09-16 09:48:0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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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后地役权是否转让,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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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09-16 09: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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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地役权的转让的规定是: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而应当随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如果地役权已经登记的,转让后应当及时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023-09-16 09: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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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后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3-09-16 09: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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