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财产损失的司法鉴定
更新时间:2023-09-08 10:38:0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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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财产损失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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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的类型如下:
1、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3、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损失;
4、资产评估损失;
5、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发生的损失;
6、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
7、其他特殊财产损失。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1、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
3、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损失;
4、资产评估损失;
5、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发生的损失;
6、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
7、其他特殊财产损失。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023-09-08 10: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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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财产损失鉴定机构一般是选定鉴定机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023-09-08 10: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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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财产损失的类型如下:1、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应收、预付账款损失;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3、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损失;4、资产评估损失;5、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发生的损失;6、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7、其他特殊财产损失。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023-09-08 1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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