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并没有进行分家。现在土地确权,我们不同意,我有权要求确权吗?

更新时间:2019-06-05 10:17:2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兄弟和我先后结婚,但并没有进行分家。兄弟结婚后就又和弟媳立即回广东生活工作,(兄弟户口在之前已迁至广东,兄弟的孩子也落户在了广东,但弟媳的户口迁在我村,在我父母的户口本上。)我仍在本乡工作(我的户口在之前已农转非,我媳妇的户口也迁在我们村,但没在我父母的户口本上,是单独的)。后来父亲不在了,母亲卧床。大哥二哥不愿种父母的承包地,兄弟一家三口又在广东生活发展,于是我就接过了父母的地种了,也算为母亲种吧。6年后,母亲也过世了,村里不知怎么弄的,就把我弟媳的名字作为我家土地承包的承包人了,当时我们也没在意,认为写谁的名字都是我们一家的。又2年后,弟媳知道土地承包人是她的名字,就向我们表示地是她的。对此,我们感到很意外,认为父母不在了,理应为我们两家没地共同所有,后经辩论及亲人调解,我们两家达成共识,认为地为我们两家共同所有,共同商量。经商定,我家继续种地,弟媳家领农补款。如果他们家回来,地他们种,我们领农补款。一年后,兄弟也离世了,但弟媳和侄子还一直在广东生活,那里有他们的家。后来弟媳打电话说不让我种了,要让别人种,我没答应我家的那一份也让与他人耕种,她就骂,不等我回话,就挂了电话。现在土地确权,她要求全部确权给她,我们不同意,村邻也很气氛,认为太贪心了。现在她都起诉了。我该怎么办?我有权要求确权吗?但并没有进行分家。现在土地确权,我们不同意,我有权要求确权吗?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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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的规定,没有户口本仅凭身份证是无法进行婚姻登记的。
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口证明,然后带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户口证明)到双方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就可以领结婚证了。
2019-06-05 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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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受理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6、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民政部门公告;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12、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的DNA打拐比对材料。
2019-06-05 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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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女方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按照有关规章规定,离婚后的夫妻可以分户,即把原来的户口本分成两个离异后的夫妻各自新办一本户口本,或一方迁出另办一本户口本。
只要女方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即可。派出所就会为女方办理分户手续,颁发一本新的以女方为户主的《户口本》,原《户口本》如果作废,则同时为男方办理一本新的《户口本》,如果不作废就在原《户口本》上女方一页上加盖“已迁出”字样即可。
这是说女方户籍仍在原地也就是老户口本上登记地的情况,如果女方回娘家或去了其他地方,则可到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申请落户必须持有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证)、离婚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本人身份证等,如果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即可落户,由落户登记的派出所发给《户口本》。
2019-06-05 10: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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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是否已经落户,以当事人夫妻双方的户口本为依据,只交验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无法证明是否已经申报户口,也无法出具该证明。  户籍:  1,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2,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  3,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2019-06-05 1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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