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不给女方任何家庭开支!不给就暴力逼迫,请问这种情况离婚,孩子房产,怎么判!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1、判断他是否有暴力倾向。
(1)他生气时都做些什么?不论你们的争执多么微不足道,他却常常威胁着要甩东西、捶墙、打破物品、伤害你等等。这正是显示他缺乏自制力的危险讯号。
(2)他是否对动物很残忍或曾对他人暴力相向?你应该留意他是否认为使用暴力获得权力是一种可以被接受的事。
(3)他企图使你在他的控制之下吗?
他是否以一种看似出于关心但却可能过于干涉管束你如何穿着、如何过日子的态度或行为来对待你?甚至可能到了让你觉得没有他,你就不能做决定的程度?
(4)他试图将你与亲友隔离?切断你与亲友的联系是一种有效控制你的方式,他常有这样的举动吗?
(5)他常常觉得你要为他的错误负责?对他而言,每件事都是别人的错?
(6)对于你的成功,他如何反应?显示一些忌妒是自然的,但他若感到受威胁、生气、愤怒等都是一种警讯。
(7)他能否考虑他人的感受?如果他没有能力去考虑别人的感受,则表示他可能会伤害别人。
(8)他曾经打过你吗?不管他事后如何表示道歉,一旦他打你一次,就已经打破男女关系的禁忌,这也使得下一次出手更容易些。
(9)他曾经打他前任的女友吗?这更能显示他会打你的潜在因子。
(10)他重视你的意见吗?施虐者的低自尊往往使他想要控制他人的意志、行动,以增强他的自尊。因此往往他是非常自我中心,而忽视你的意见与自主选择权。
(11)他或他的父母是否有饮酒或吸毒的问题?
(12)他让你积极地追求你自己的兴趣吗?施虐者的低自尊常会因为你追求个人理想而感到威胁,以至于不愿意你追求自己的兴趣、成长与发展。
(13)当你要他停止对你的无礼行为,他是否真的停止?记录一下他如何响应你的要求!如果改善有限,便需要认真考虑你们是否要继续目前的关系!
(14)他的需求是否来得太快太强烈?他要求立刻要拥有你而且想一天到晚都看到你。这已显示他只是要满足他的幻想而非与真实的你建立关系。
(15)他是否对男人、女人的角色非常传统、坚持男人应如何,女人应该如何?注意看他是否认为女人应该留在家,照顾先生并且遵循先生的指示。
(16)他是否用暴力来解决问题?习惯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人,往往无法用理性的方法来处理事情,因此在你决定与此人建立长久的关系前,最好了解他是否有意愿改变自己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
(17)他是否看轻他自己?越是看低自己的人,越容易用暴力掩饰他的不安全感。
(18)他的情绪呈两极化?心情好时,他很仁慈;但其它时候他都相当暴力而残忍?
(19)他是否来自一个暴力家庭?在暴力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往往也只学会了以暴力面对问题。
(20)他是否对他人也相当无礼?他能够公开地对他人无礼,则难保私底下,他不会对你粗暴。
(21)在约会时,他是否对你很恶劣?如果在约会时他已对你粗暴,那么施虐者决不会因为与你结婚而改变暴力行为。
(22)你是否因害怕分手后遭到报复而不敢提出分手要求?若你已感受到这股恐惧威胁,马上寻求帮助。
2、衡量一下你们的关系是否"平等"?
(1)不具威胁性的行为--双方可自由表达自己的感受而不需恐惧遭受虐待。
(2)信任和支持--彼此支持、尊重双方的生活目标、表达感情的权利、亲友、社交活动和意见。
(3)分担经济--一起做金钱上的决定,确定财务安排上对两人皆有利。
(4)尊重--不批评、且能了解并重视不同的意见。
(5)责任分担--彼此同意公平的责任分担。
(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