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让之后质押权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3-08-12 12:33:2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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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之后质押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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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之后质押权还有效。
第一,质权原则上随债权一并转让,无须得到出质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质权随债权当然转移,不要求进一步的交付或登记,动产质权及占有型权利质权的转让不以转移质物占有为生效要件,登记型权利质权的转让也不以办理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一,质权原则上随债权一并转让,无须得到出质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质权随债权当然转移,不要求进一步的交付或登记,动产质权及占有型权利质权的转让不以转移质物占有为生效要件,登记型权利质权的转让也不以办理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023-08-12 1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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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之后的质押权在通常情况下是还有效的。除质押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以外,主债权转让的,质押权也转让。并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023-08-12 12: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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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之后质押权还有效。除质押权专属于债权人的以外,主债权转让的,质押权也转让。并且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023-08-12 12: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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