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建时土地使用证上是父亲的名字,但现在其中有一个子女私自推倒重建并办理土地使用证,这种情况母亲能要回这处房产吗

更新时间:2019-03-13 10:58:2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有一房产,初建时土地使用证上是父亲的名字,现家中父亲己故,母亲尚健在。当初并没有留下遗嘱,但现在其中有一个子女私自推倒重建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名字写自己的,这种情况母亲能要回这处房产吗初建时土地使用证上是父亲的名字,但现在其中有一个子女私自推倒重建并办理土地使用证,这种情况母亲能要回这处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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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继承人留下几份遗嘱,则看哪一份?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两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则后立的有效;
  
2、两份遗嘱中只有一份公证遗嘱,则该公证遗嘱有效;
  
3、两份遗嘱都是公证遗嘱,则后立的公证遗嘱有效。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条第2款和第3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019-03-13 10: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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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2019-03-13 10: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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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如果不如期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发证手续,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自己的土地合法权益是得不到保障的。如受到侵占、产生纠纷等,自己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  办证流程  
1.提出分割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申请以住宅小区或一幢楼为单位申请。  新建、在建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申请;房改房、集资房由房改、集资单位负责申请;开发商已撤离的已售商品房,以一幢楼为单位,由该幢楼所有住户共同委托代理人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证书。  办证费用  每户需交纳权属调查费、土地证书工本费、印花税合计38元,此外,每户还需交纳建筑用地拨地打桩、地籍测绘、控制测量、数字制图、数据化数据入库五项费用。按宗地面积计算相关费用,各户分摊,五项费用达不到180元的,按实际数额收取,超过280元的按280元收取。特困户、残疾人、下岗职工、离休干部家庭减半,老红军免收费用。
2019-03-13 10: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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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2019-03-13 10: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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