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性在婚姻期间在女性不知情的情况下借钱养别的女性,离婚后的债务需要两个人共同承担吗?

更新时间:2023-08-02 12:10:5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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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性在婚姻期间在女性不知情的情况下借钱养别的女性,离婚后的债务需要两个人共同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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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债共担,意思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或者一方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举债,另一方不知情,且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举债一方的借款,另一方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2023-08-02 1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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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你们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债务偿还问题进行了约定,那么按照离婚协议内的约定来进行处理。
若未约定,需要看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用于你们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是的话,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各项费用。根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要共同承担。而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第
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第
二、夫妻双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
三、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对于只有夫妻一人签名的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支出,从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具体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比如浙江高院将单笔或向同一债权人20万以下的债务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考量因素。
另外,如果你能够证明债权人与男方明确约定为男方的个人债务,或男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或男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应视为其个人债务,此时不用女方偿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3-08-02 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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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你们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债务偿还问题进行了约定,那么按照离婚协议内的约定来进行处理。
若未约定,需要看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用于你们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若是的话,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各项费用。根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要共同承担。而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第
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第
二、夫妻双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
三、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对于只有夫妻一人签名的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支出,从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具体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比如浙江高院将单笔或向同一债权人20万以下的债务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考量因素。
另外,如果你能够证明债权人与男方明确约定为男方的个人债务,或男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或男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应视为其个人债务,此时不用女方偿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3-08-02 12: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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