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方承担分支机构无法承担的债务

更新时间:2023-07-22 11:38:11人浏览
问题描述:
哪一方承担分支机构无法承担的债务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已帮助109340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您好,具体是什么债务呢
2023-07-22 11:36:07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已帮助174528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共同债务需要承担
2023-07-22 11:36:31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93322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由母公司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因此,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母公司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023-07-22 11:38:11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公司债务股东承担的情形
公司债务股东承担的情形
通常情况之下,股东是不用承担公司债务的,但是某些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那么,公司债务股东承担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法
人浏览
企业对分支机构债务需承担清偿责任。《民法典》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谁来还
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谁来还
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总公司偿还,因为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有的民事
债权债务
人浏览
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是指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是由总公司处理。法律依据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谁来承担呢
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由谁来承担呢
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应当是由总公司来承担,因为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
债权债务
人浏览
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是指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是由总公司处理。法律依据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分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应当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且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产生的债务由公司承担清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有什么区别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有什么区别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民法
人浏览
16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6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民法
人浏览
借款人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与借款人协商,约定还款的期限。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约定不明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什么情况可以强制迁出户口
什么情况可以强制迁出户口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
民法
人浏览
沈抚新区户口归哪管
沈抚新区户口归哪管
沈抚新区户口归沈抚新区派出所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
民法
人浏览
户口消了身份证还能用吗
户口消了身份证还能用吗
户口消了身份证不能用。户口被注销后,原身份证均已失去法律效力。不管什么原因导致户口被注销,按规定身份证均应由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身份证收回。
民法
人浏览
怎么查户口所在地
怎么查户口所在地
查户口所在地的办法:查询自己户口可以到现居住地派出所查询,携带上身份证到户籍科查询,公民身份信息属保密范围,互联网上个人无法查询。个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上有相关记录
民法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