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个民间借贷,我是共同借款人,可是我没有拿到一分钱,现在要求我还,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4-06 07:24:1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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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民间借贷,我是共同借款人,可是我没有拿到一分钱,现在要求我还,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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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 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 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 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可以进行当初拥有土地的分额进行分配,如果是共同平均拥有,可以提起诉讼进行平均分配
2019-04-06 0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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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一种是连带担保。
  一般汽车贷款协议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会规定担保为连带担保。你可以看看你签的那份合同有没有明确写明是连带担保。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默认为连带担保。
  负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债务。相反,如果是一般担保,只有在债权人向法院告诉了,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方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不能满足后,方可以向担保人主张。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是有区别的。
  对于借款人来说,债权人可以在2年之内(有规定的时间其算点,这里不想述)向其主张,超过2年没有主张,债权人则丧失胜诉权,即是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2019-04-06 07: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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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产一般是在家庭成员内部进行分配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2019-04-06 07: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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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而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强制性规范的,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该种情形主要表现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当事人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从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无效,如: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019-04-06 07: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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