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做担保那个找我做担保的借款人失踪了联系不上了,现在给他借款的那个老板找我呢,我该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19-05-20 18:13:1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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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做担保那个找我做担保的借款人失踪了联系不上了,现在给他借款的那个老板找我呢,我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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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人有可以查封、扣押的财产,即使找不到借款人,也可以诉至法院,胜诉后也可以要求强制执行。但不能要求其父母还款,也不能将属于其父母的房产加以查封、限制转让。如果如你陈述所言,暂时无法找到可以执行的借款人财产线索的,只能尽量想办法花点工夫找到借款人本人,让他陈述无法正常还款的理由,与其协商达成还款协议,或让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有时请律师发个措辞比较严厉的律师催款函也有一定作用。如果借款人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迟;如果断定借款人是故意赖账的,不可犹豫,应立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并加以查封、扣押;进入执行程序后进行强制执行,或者做其本人或者父母的工作要求代为执行。
2019-05-20 17: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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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中担保的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  
1、保证人的责任。在一般保证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代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amp;quot;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amp;quot;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一般是第二被告,并且,只有当主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能产生代为偿还的义务。  
2、抵押人的责任。在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3、出质人的责任。在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将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或者将质押权利兑现、转让,所得价款先受偿。出质人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丧失债权、股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以上就是借款中担保的法律责任。
2019-05-20 17: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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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19-05-20 18: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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