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选择债务的选择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7-12 02:21:1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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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选择债务的选择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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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选择的规定包括: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
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
5、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
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
5、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2023-07-12 02: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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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择之债的相关规定有: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
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
5、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
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
5、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2023-07-12 02: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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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
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
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
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
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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