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医院检查,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当时有跟领导提出关于治疗费用及生活费及护理人员,公司没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9-03-11 10:52:46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本人在工作期间还小心扭伤脚,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事发当时,公司领导还没到上班时间,由公司两位同事陪同去医院,当时医生建议手术治疗,由于自身原因,选择保守治疗,当天有通过电话与公司领导沟通,公司人事回复是已打电话去社保局备案报工伤。当时有跟领导提出关于治疗费用及生活费及护理人员,公司的回复是费用先借我(由我签字按手印,后期再还),护理费及生活费等公司是不用负责的,从头到尾,至今三天,公司领导未曾露面,目前左脚打完石膏直接回家在床上躺着,目前一个人在家根本连生活都不能自理,公司也这个态度,当天检查自己花费了一千多,后期还有复查,医生说先观察,不得还手术,就这样,公司没责任吗经医院检查,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当时有跟领导提出关于治疗费用及生活费及护理人员,公司没责任吗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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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中的治疗费用,伤者出院,往往可以理解为痊愈出院。即使需要二期治疗,也没有必要变更医院。变更医院产生的费用各地法院处理的方法不一。
从事实求实的角度上说,无论是哪个医院处理伤者的治疗问题,其费用都应该由责任人承担费用的。
但是,伤者擅自转院,擅自到其他医院救治,责任人是否承担责任会给伤者举证带来不必要的 麻烦。建议不到其他医院治疗。如果需要治疗,也要手续完备,比如征得对方同意,至少是告知对方。
2019-03-11 10: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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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请见如下规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2019-03-11 10: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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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中,超出标准的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那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由谁支付,从各地规定看,区别不同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分别承担。
2019-03-11 10: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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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
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条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019-03-11 10: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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