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配给职工使用的房子能随意收回吗?
更新时间:2023-07-03 21:42:1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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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配给职工使用的房子能随意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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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收回要看公司单位的相关制度,因为单位的公房归单位所有,工作单位是有权利对房子处理的,至于收回的条件由单位做决定,而且我们国家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房屋的人对这个房子具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有损害房屋,更不能用此房屋获得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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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收回要看公司单位的相关制度,因为单位的公房归单位所有,工作单位是有权利对房子处理的,至于收回的条件由单位做决定,而且我们国家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房屋的人对这个房子具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有损害房屋,更不能用此房屋获得非法利益。
2023-07-03 21: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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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单位分的房子,属于公房性质,个人没有全部产权,一部分产权属于单位,而且该住房所属土地也是集体性质,这类住房不能对外转让和抵押更名过户,只能单位内部职工之间通过单位过户,这类住房不会被收走。单位公房,拆迁各地政策略有不同。
单位福利性分房,拆迁补偿上一般与全产私房并无太大差别,有的地方约定先房改,补缴房改费用后产权归个人,然后按拆迁私房来走,有的约定与个人与单位拆迁补偿按八二分成,具体参见公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没有房产证,这属于单位分的福利房,单位有承租单的。拆迁的话,可以用承租单来拆迁的。如果起卖的话,要通过单位到房管部门去办手续,先把承租的福利房买下来,办成自己的房子,才能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单位福利性分房,拆迁补偿上一般与全产私房并无太大差别,有的地方约定先房改,补缴房改费用后产权归个人,然后按拆迁私房来走,有的约定与个人与单位拆迁补偿按八二分成,具体参见公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没有房产证,这属于单位分的福利房,单位有承租单的。拆迁的话,可以用承租单来拆迁的。如果起卖的话,要通过单位到房管部门去办手续,先把承租的福利房买下来,办成自己的房子,才能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023-07-03 21: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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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无权收回。单位的员工如果已购买了单位房屋,并取得了房产证,按照规定,该房屋产权已归该员工所有。按理单位是无权再收回该房屋的。但是如果员工在购买该房屋时,与单位签订了协议,对房屋的退还有约定,那么单位就有权收回该房屋,此时买房者就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退还房屋。
如果单位并没有与买房者有任何约定或协议,无论是否在原单位工作,单位都没有权利再收回该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如果单位并没有与买房者有任何约定或协议,无论是否在原单位工作,单位都没有权利再收回该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23-07-03 21: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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