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有效性
更新时间:2023-06-25 16:02:4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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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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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1、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三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三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3-06-25 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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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如下: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代位权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范围,代位权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被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代位权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范围,代位权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被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3-06-25 16: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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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一、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一、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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