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3-06-23 02:24:2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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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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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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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2023-06-23 0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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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2023-06-23 02: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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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3、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其他标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3、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其他标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三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3-06-23 0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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