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羊水可能破裂,先到某医院检查,该院医生对其姐姐检查后表示没有关系

更新时间:2019-06-02 01:33:1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来电人反映12月19日(但是已经怀孕了三个多月)怀疑羊水可能破裂,先到某医院检查,医院工作人员告知其姐姐有流产的迹象,需马上到大医院,当天其姐姐马上就到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中心医院救治,该院医生对其姐姐检查后表示没有关系,注意身体就可以了,12月28日其姐姐再次到温州市中心医院进行孕妇常规检查,还另外花2000多元检查了附加的检查项目,经检查也是没有问题的,12月30日午饭后其姐姐去小便,发现疑似胎盘脱落,后马上去温州市中心医院救治,该院医生检查后告知其姐姐流产了,其认为是院方的责任,误诊导致了其姐姐的流产,怀疑羊水可能破裂,先到某医院检查,该院医生对其姐姐检查后表示没有关系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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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医生误诊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损害程度由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是因为医疗水平所限,目前不能诊断的疾病,医院不用承担责任。
3、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按堵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程序确定,双方对损害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受害者可以向医院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相关规定:
(1)《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019-06-02 01: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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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9-06-02 01: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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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生如果有违规操作,导致胎儿流产,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建议可以先做医疗过错鉴定,保存相关的病历,发票等等证据,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完成后再做进一步打算。
2019-06-02 0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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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医疗上的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法律上的误诊,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二、是否对患者的人身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  
三、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误诊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误诊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并不是所有误诊都是医疗事故。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是一个动态过程,要求医生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制定治疗方案。即使不能及时诊断,也应作好必要的拟诊和护理工作。  因为目前医学还不能包治百病,不同医院有不同的诊疗条件和水平,诊断准确率也会有所差异,误诊、误治在所难免。
2019-06-02 01: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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