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死了,留下的房子都签给了男孩(包括母亲)。两年后,母亲生病了,男孩只是想让女孩管理老人,女孩还能把房子拿回来吗?

更新时间:2023-06-12 03:08:44人浏览
问题描述:
父亲死了,留下的房子都签给了男孩(包括母亲)。两年后,母亲生病了,男孩只是想让女孩管理老人,女孩还能把房子拿回来吗?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已帮助107038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2023-06-12 03:07:13
继承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47930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子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继承父母房产:
1、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就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
2、没有协议的,有遗嘱的,就按照遗嘱继承;
3、协议和遗嘱都没有的,就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然后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023-06-12 03:07:31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44852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女儿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父亲的房产。父亲在生前没有设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依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女儿属于法定继承顺序当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023-06-12 03:08:44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发现孩子不是我亲生的赠与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发现孩子不是我亲生的赠与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撤回房子的赠与是可以的。但是要在房子实际赠与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前撤回;或者赠与房子的合同并未进行公
继承
人浏览
子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继承父母房产:1、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就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2、没有协议的,有遗嘱的,就按照遗嘱继承;3、协议和遗嘱都没有的,就按照法定继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父亲去世继母居住子女能拿回房屋么
父亲去世继母居住子女能拿回房屋么
父亲去世的情况下,对于继母居住的房屋,子女不是一定能拿回房屋的。如果房屋属于继母父亲的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应当先将继母的房
婚姻家庭
人浏览
父母的房子有继承权的人员有:1、遗嘱指定的继承人;2、遗赠抚养协议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子女不赡养老人能把房子收回来吗
子女不赡养老人能把房子收回来吗
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情况下,在老人将房子的产权过户到其子女名下之前,是可以把房子收回来的,因为房子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
婚姻家庭
人浏览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为:1、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且无悔过表现,被继承人未表示宽恕的;2、被继承人杀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儿子还能要回来吗
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儿子还能要回来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后一般要不回来。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老人已经把房子过
合同纠纷
人浏览
父母过世了房子怎么办
父母过世了房子怎么办
父母过世后留有房子的,具体要看父母生前有没有立下遗嘱,再具体对财产进行分配,如果有遗嘱,遗产的分配就按遗嘱来办,如果没有
房产纠纷
次播放
评论:拒收“无证”国家赔偿倒逼事实真相
评论:拒收“无证”国家赔偿倒逼事实真相
关注因散发检举村支书的材料,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的8名农民被公诉并判诽谤罪。随着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突变。公诉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8人被
国家赔偿动态
人浏览
老人财产分配官司受理后多长时间才能宣判
老人财产分配官司受理后多长时间才能宣判
受理老人财产分配官司后一般三至六个月宣判。如果人民法院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需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判,若是有特殊情况导致延长了的,就可能会超过六个月;如
民事案由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