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作为中间人,当事人把钱转给我,我把钱转给办事人,办事人不做事,钱也不退,我会牵连吗?
更新时间:2023-05-27 18:48:10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作为中间人,当事人把钱转给我,我把钱转给办事人,办事人不做事,钱也不退,我会牵连吗?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咨询我
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推荐
已帮助69319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别人转多了钱不退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违法的,r金额较大,转钱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023-05-27 18:45:52
咨询我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官方
已帮助98354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法律分析:主动转给别人的钱,是否能要回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当事人因错误的认知而主动转钱的,可以要回来,属于这种情况的,对方应当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退钱,对方不退的,可以起诉,强制对方退钱;不存在错误的认知而主动转钱的,属于赠与,一般情况下,不能要回来,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将钱要回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023-05-27 18:46:10
咨询我
已帮助165413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主动转给别人的钱,是否能要回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当事人因错误的认知而主动转钱的,可以要回来,属于这种情况的,对方应当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退钱,对方不退的,可以起诉,强制对方退钱;不存在错误的认知而主动转钱的,属于赠与,一般情况下,不能要回来,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将钱要回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023-05-27 18:48:10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按双方的约定或合同。报案不受理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你好,建议你报警处理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您好,具体是要起诉什么呢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债务偿还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债务纠纷产生后,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邀请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还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不还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范围。符合条件的,人民法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国家赔偿不应实行单一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后,根据什么把赔偿责任归到国家身上,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根据,以客观发生的损害结果为根据,还是以该
国家赔偿案例
人浏览
法律分析:欠条的有效期是指欠条的诉讼时效,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欠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欠条无论多久,欠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有什么区别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民法
人浏览
什么情况可以强制迁出户口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
民法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