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管谈物业管理合同,物管不同意这些条款,重招聘物管吗?还是谈这些还要征求几方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9-03-09 18:48:5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们小区刚与前期物业续聘,业委会就应以大家的利益为重,物主就应是主人,与物管谈物业管理合同,如物管费过高,电梯门禁卡解除,等等,物管不同意这些条款,我们有权 重招聘物管吗?还是谈这些还要征求几方的意见,请律师给予详细解答,谢与物管谈物业管理合同,物管不同意这些条款,重招聘物管吗?还是谈这些还要征求几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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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因劳务派遣单位和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
以解除原因中有无过错为标准划分,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有过错解除是指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无过错的一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劳动合同解除。
当事人过错轻微时,不属此。无过错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者其过错行为轻微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单方解除劳动。被派遣劳动者只能在劳务派遣单位和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19-03-09 18: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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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目的:一是物业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二是向广大业主提供满意的相关物业服务。但却有一些物业公司违背物业管理目的,进行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主要有:  
(1)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物业管理公约,强行要求业主在公约上签字;  
(2)物业公司在没有业主的委托,以及解除委托的情形下,强行对某一物业小区进行管理;  
(3)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强迫各业主按其收费标准缴费;  
(4)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低下,高额收费,劣质服务;  
(5)动辄停水停电,断暖断气,制造麻烦,强迫业主就范;  
(6)保安人员素质低下,在物业区内滥施淫威,侵犯业主人身、财产权利;  
(7)乱立名目,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8)物业公司阻扰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抵制。对严重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2019-03-09 18: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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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应的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的管理形式。  物业部门收取物业费用就应当履行以上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
但是物业部门是否应当对用户的财产安全承担责任的,则应当看你和小区之间的物业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由物业部门负责小区的安全,同时保证小区的居民财产安全的,那么发生该事件的,物业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对小区的住户的财产安全有一定的保护责任,如果是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住户损失的,物业部门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是全部还是部分则应当具体的分析,如果发生盗窃结果和物业保护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的,则物业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是间接关系的,则承担部分责任。
2019-03-09 18: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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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近年来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新行业。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提供公共性服务,根据其管理事实和服务行为,依照规定标准向住户收取一定费用的一种社会性服务工作。
目前国家对物业管理问题正在逐渐加以规范,不断有新法律法规出台。  物业管理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上的物权,因此谁可以行使该权利,应当由物的所有权人(即业主)决定,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他们之间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关系,执行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业主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利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由业主推选产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执行机构,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或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对本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2019-03-09 18: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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