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9月16日起继续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涉案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之日止(如原、签了这个收据后还能要回9月16日到房屋实际交付时的违约金吗?有没有歧义?

更新时间:2019-05-13 09:02:3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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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如下:被告x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XX截止2017年9月15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9313.9元,并按照每日284.88元的标准,从2017年9月16日起继续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涉案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之日止(如原、被告在不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完成了房屋交付,则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但房开在支付39313.9的收据上写上:本人受领此款即表示今后不再向x开发公司主张贵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7)xx号判决书(注:上述判决书)以外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未履行部分不包括在内)。 请问律师,签了这个收据后还能要回9月16日到房屋实际交付时的违约金吗?有人说签了那个收据就表示放弃了9月16号以后的违约金,请各位尊敬的专业人士看看那句话有没有歧义?谢谢!从2017年9月16日起继续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涉案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之日止(如原、签了这个收据后还能要回9月16日到房屋实际交付时的违约金吗?有没有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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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  
1、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2、因房地产受让人的过错,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的,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形分项计算损失数额。
2019-05-13 08: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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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相关知识: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2019-05-13 08: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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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房屋所有人反悔不按约定将房屋进行过户的,作为购房方可与房屋所有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房屋所有人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19-05-13 09: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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