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她说她怀了我的孩子,还是检查报告,我偷偷去医院查她的报告,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6-06 11:56:4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认识了一个女生,后来她说她怀了我的孩子,但我不想要,所以我们准备打掉,后来她通过制造假的验孕棒、住院报告、找其他人装成医生来欺骗我等手段,不断拖延打胎日期,期间她从来没给我看过真正的报告,不管是怀孕报告还是检查报告,现在怀孕已经四个月了。大概在前天,我偷偷去医院查她的报告,发现她根本没怀孕,我找她对质,她又说那天她是让她嫂子以她的名字去做的检查,现在她天天打电话骚扰我,我肯定不能相信她的话了,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后来她说她怀了我的孩子,还是检查报告,我偷偷去医院查她的报告,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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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电话骚扰侵权行为,可以起诉。要求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即可向法院提起诉;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时,既可以要求致害人就医疗费等费用进行赔偿,也可以要求致害人给予精神上的抚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时,既可以要求致害人就医疗费等费用进行赔偿,也可以要求致害人给予精神上的抚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9-06-06 1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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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家庭安宁的休息权也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生存权和人身权,该项权利受到侵害,公民享有排除该项妨碍以保全自己的休息权的权利。
打电话骚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即是对公民休息权的侵害,对于此种行为公民一方面可以自己采取一定的方式排除,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法律来保全自己的休息权。 公民自力救助的方式可以是劝诫、告诚,也可以是对其骚扰采取置之不理的方式,让骚扰人感到无趣而自动终止该行为。
如果其骚扰是有针对性的、反复地、不间断的,并伴有侮辱、诽谤等内容,可以请求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对骚扰人进行治安处罚;如果骚扰人明确,也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赔偿,依此赔偿须骚扰行为构成对公民名誉、荣誉权的损害;如果骚扰人盗用他人名义对公民进行欺骗和愚弄,并使公民的合法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骚扰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骚扰人的行为是通过盗用长途电话账号、码号偷打电话或偷接他人电话线路并机使用,盗用移动电话码号所为,其行为除按〈关于盗用电话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并应处以刑罚。
打电话骚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即是对公民休息权的侵害,对于此种行为公民一方面可以自己采取一定的方式排除,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法律来保全自己的休息权。 公民自力救助的方式可以是劝诫、告诚,也可以是对其骚扰采取置之不理的方式,让骚扰人感到无趣而自动终止该行为。
如果其骚扰是有针对性的、反复地、不间断的,并伴有侮辱、诽谤等内容,可以请求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对骚扰人进行治安处罚;如果骚扰人明确,也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赔偿,依此赔偿须骚扰行为构成对公民名誉、荣誉权的损害;如果骚扰人盗用他人名义对公民进行欺骗和愚弄,并使公民的合法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骚扰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骚扰人的行为是通过盗用长途电话账号、码号偷打电话或偷接他人电话线路并机使用,盗用移动电话码号所为,其行为除按〈关于盗用电话码号赔偿损失计算标准的暂行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并应处以刑罚。
2019-06-06 11: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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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 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 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 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 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 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 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 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 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2019-06-06 11: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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