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为我公司申请商标,在选择商标是,请问申请知名商标在哪申请?会侵权吗?
1、认定 对知名商标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一,但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依法实际使用两年以上;
(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两年内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六)商标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七)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记录。
(八)知名商标每两年复审一次。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优先考虑。
2、撤销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列举的情形的;
(三)六年有效期满未申请重新认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知名商标被撤销的,该商标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知名商标。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商标侵权行为所必须承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商标法作出的强制性处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于分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6、罚款。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7、责令赔偿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其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 依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行为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单位犯以上罪行,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罚。
1、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公布本年度认定市知名商标公告。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从温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wzhd.com)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温州市知名商标申报辅导报名表》,也可以在温州红盾网进行报名。温州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申报知名商标的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2、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通过温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向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确认)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
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情况;
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和初审
1、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2、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申请材料,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行文上报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表排出上报商标名单的顺序及装订成册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三、评审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或直接受理温州市知名商标申请后,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走访、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整理书面材料交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
2、认定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
四、认定公告
经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具有温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和延续确认的商标,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