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对家长说学校是慈善机构没有责任和义务,还说学校和老师不可能丢下五百多学生对我受伤的孩子送医和家长送医时不能相随去就医。我问一下学校就一点责任也没吗?

更新时间:2019-03-25 17:36:59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的孩孑是一名小学6年级的学生,4月16日下午两点左右,在下课其间与同学玩耍时被另一名学生在身后踢相腿弯使其跪地,导致韧带撕裂膝关节骨头及关节腔积液需窝床两个月以上,老师只联系了家长,没有第一时间送去就医。只是第二天校长去医院看了看,并对家长说学校是慈善机构没有责任和义务,只能给开具保险证明;还说学校和老师不可能丢下五百多学生对我受伤的孩子送医和家长送医时不能相随去就医。我问一下学校就一点责任也没吗?我又该怎么为孩子找说法?并对家长说学校是慈善机构没有责任和义务,还说学校和老师不可能丢下五百多学生对我受伤的孩子送医和家长送医时不能相随去就医。我问一下学校就一点责任也没吗?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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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概念,审判实践中,一般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为“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所引发的案件”。   其中,关于“学生”的范围,应当是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包括中小学学生,也包括幼儿园的儿童(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在校学生,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理应视为在校学生受到特别保护)。对于在校大学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所以,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大学生也是这里所称的“学生”。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学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也就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司法实践非常关心的。如前所述,人身损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侵权的一种,《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平责任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的案例,如果完全依赖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那么学生的利益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基础的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责任分担,对学生采取倾斜性的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确定了公平责任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各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实质是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因而都不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9-03-25 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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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以下几种办法:
1、向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
2、向医院上级卫生局医政科投诉。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另外,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尸检一般是不会确定医院有没有责任的,只会对死因进行认定。
只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是医疗损害鉴定方能确定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2019-03-25 17: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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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019-03-25 17: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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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必须要依法登记,以规范收养的登记行为。这种登记可以很好地维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而且还能确定谁是被收养人的监护人,并且保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
而当持有此证,就表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监护人,需要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而被收养人也要对收养人履行必要的法律义务。
2019-03-25 17: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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