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因考学把户口从我们村四队迁出,是不是可以回我的4队,是不是村里不应该收回。
更新时间:2019-01-08 12:33:2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本人1979年出生,1996年因考学把户口从我们村四队迁出,2002年迁回本村,但是把我分到五队,(说明,五队只是挂靠的一个队,村里有什么利益分配与五队无关)。之前有2次卖地分钱分房没有我的。现在村里又要卖地分房。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不是可以回我的4队,享受我该有的那一份。现在我没有工作,也没有地。以后怎么弄。再就是问一下在我考学带户口出去,到我把户口迁回这段时间,我的地是不是村里不应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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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后能继承祖辈的财产:
1,只要是祖辈的合法财产,就能被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3,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和继承权没有任何关系;
4,如果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承包所得或者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等,当事人又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继承后,再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的继承人或者第三人,收取转让所得;
5,对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参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只要是祖辈的合法财产,就能被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3,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和继承权没有任何关系;
4,如果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承包所得或者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等,当事人又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继承后,再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的继承人或者第三人,收取转让所得;
5,对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参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19-01-08 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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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后能继承祖辈的财产 一,可以的:
1,只要是祖辈的合法财产,就能被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3,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和继承权没有任何关系;
4,如果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承包所得或者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等,当事人又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继承后,再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的继承人或者第三人,收取转让所得;
5,对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参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只要是祖辈的合法财产,就能被继承;
2,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3,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和继承权没有任何关系;
4,如果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承包所得或者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等,当事人又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继承后,再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的继承人或者第三人,收取转让所得;
5,对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参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019-01-08 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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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能的:
1、当事人的户口未迁入男方的户籍所在地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到当地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
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男方户口所在地的相关负责人(如:村主任等)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1、当事人的户口未迁入男方的户籍所在地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享受到当地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
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男方户口所在地的相关负责人(如:村主任等)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2019-01-08 12: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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