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做了赠与公证并将房产证过户到我名下。我并不知道该房子还有隐性共有人。请问我的房产证受法律保护吗?

更新时间:2019-03-01 12:35:3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姑姑在她第二任丈夫去世五年后,把房子赠与了我,还做了赠与公证并将房产证过户到我名下。当时她隐瞒了第二段婚姻,我并不知道该房子还有隐性共有人。到现在十几年了,她第二任丈夫的子女要分房产,公证处要撤销原来的公证书。请问我的房产证受法律保护吗?还做了赠与公证并将房产证过户到我名下。我并不知道该房子还有隐性共有人。请问我的房产证受法律保护吗?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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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019-03-01 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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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房屋登记管理法规、公证法规的规定,房屋产权证、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所作的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凭据,只有产权证和产权登记才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地产人士提醒,从交易安全着想,消费者最好是进行有证交易,以免中途生变引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警惕“无证”房地产交易  一位中介人士介绍,“无证”房地产交易风险大,一般愿意做有关交易的客人是看中特定楼盘的特定户型,非买不可。他们会建议客户一定要与业主签订协议并做公证,只交少量订金,以防范交易风险。
至于像三五成甚至七成的定金,风险很大。虽说业主收楼后就把房子交给客户居住,客户只有物业的使用权,而且这种使用权是没有得到保护的。  另一位中介人士表示,买一手楼签认购书并下定金,若还未签约,有的开发商可以允许业主转名。
番禺市桥某新盘的业主下定金后想转让,就是属于这种情形。另一种是业主已签合同,但未有房产证就转卖,这属于预售契约的转名,转让难度非常大。这位人士介绍说,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在售房后的720天内协助出证。
一般来说,新盘两年内就可出证,有的新盘由于预售时间较早,收楼与出证相隔的时间很短。  公证书对房地产交易的效力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虽能证明房子的原户主将房子卖给了你们,但是只在原户主和你们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之外的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
试想,如果将来房子原户主办下房产证来,又同他人订立协议将房子卖给他人,并且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发第二个买主作为产权人的房产证,根据依照产权登记和房产证取得房屋产权的原则,你们将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回过头来向原户主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建议你们不要冒这个风险。
2019-03-01 12: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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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019-03-01 12: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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