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三人间借贷关系。

C实际借款人

事件:1.这个事情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

更新时间:2019-05-12 09:59:27人浏览
问题描述:
A、B、C三人间借贷关系。

A借出30万元(是C找到A的)

B是中间人(是C找到B的,B之前并不认识A)

C实际借款人

事件:当时约定由B给A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据。C给B出具一张30万元的借据。实际还款的时候是由C直接还款给A。(期间C还给A4万元,后来C因为债务问题其房产被封并且无力继续还款给A)。

现在A起诉B,要求B归还其20万元+诉讼费用+利息(并表示不认识C,不知道C实际用钱这个事实)

目前B电话联系C,C每次都是说给解决此事,却总是不露面。

求助:1.这个事情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

2.做为B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3.做为C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4.做为A这样做对吗?C三人间借贷关系。

C实际借款人

事件:1.这个事情有什么好的办法解决?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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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付要求符合合同约定,以合同当事人对利息事先有约定为前提。在合同履行期限界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利息支付义务。在此,利息的支付必须符合支付要求,具体有三项条件:第一,支付期限要求。
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其次是利息多少的计算时间。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债务呢?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
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2019-05-12 09: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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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期限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借款人返还,但需要留出合理准备时间;如果写明还款时间,一般不能提前要求还款,另外就是诉讼时效开始时间不同。
2.欠条有一定的前提,如因为什么欠钱,货款、赌债等,合法的基础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3.没有写明利息的,法院可以按照普通的银行贷款利息来计算,但法院不支持利息也不违法,因为毕竟没有写明利息,而民间借款又存在有息和无息两种。你说的四倍是民间贷款的合法最高利息,是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高出部分法律不认可。
2019-05-12 09: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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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019-05-12 09: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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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即丧失胜诉权。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银行报案后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处理,期间一直在侦查未结案,所以诉讼时效还没有重新计算,因此,2016年起诉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2019-05-12 09: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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