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土地使用权证由于某些原因没办下来,需要土地使用权的拥有人签字才给拆迁后的新房子。有没有办法不给他这个钱啊?

更新时间:2019-01-08 11:34:19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有个朋友当时花2万买了个房子(很久以前),买房的时候房屋产权证给他了,但土地使用权证由于某些原因没办下来,当时也不懂就没在乎。现在开始拆迁,需要土地使用权的拥有人签字才给拆迁后的新房子。但现在原来那个卖给我朋友房子的人想趁机捞点好处,说给他房款的10%的好处,他才给签字。现在这个房值100万左右。也就是说他要10万左右才能给签字。请问一下他这样做合法吗?我们可不可以告他啊?有没有办法不给他这个钱啊?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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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属于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
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2019-01-08 11: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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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书有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2019-01-08 11: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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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大多对房屋产权问题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使 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出让的。所谓房地产使用权,其实只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
  业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外,还拥有该房屋的国土土地使用权。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产权到期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你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
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所有权本身。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
  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
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房产权70年从开发商开始盖房就开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产权70年和使用权70年混为一谈,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混为一谈了,正确的说法是“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为70年”。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2019-01-08 11: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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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办理流程:
房屋产权证明的办理流程也是非常的简单的,而一般的流程都是首先在在销售部工作人员处签署《办理房产证委托书》(按揭业主),将办证资料交予工作人员;然后领取《收款记录单》,并携其往财务部缴纳办证费用及契税最后将已经财务人员签收的《收款记录单》交销售部工作人员;三步就搞定。
2019-01-08 11: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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