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5月份签的劳动合同,原有的三年合同作废,我们员工是签啊

更新时间:2019-05-12 15:42:41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一名在生产汽车行业里面做检验的员工,我是2012年5月份签的劳动合同,可是2012年10月份单位又变更了一份新合同让我们签定,上面的条例特别不合理,而且告诉我们必须签,不签就开除,原有的三年合同作废,我们员工是签啊还是不签啊,应该怎么办啊?我是2012年5月份签的劳动合同,原有的三年合同作废,我们员工是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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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参加社保的情况确实存在,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因此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依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劳动者不愿意参加是违法的。如果迁就了这种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不仅要如数补缴,还要缴纳滞纳金等。
2019-05-12 15: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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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019-05-12 15: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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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因该怎样签,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要特别注意下面几件事: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劳动合同有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
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  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 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忽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2019-05-12 15: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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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公司合并名义,要员工重鉴劳动合同且员工以前的工龄作废,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那么原工龄可以作废。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2019-05-12 15: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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