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法院起诉,享有权利,还是没有达到国家是有标准?产生邻居矛盾、“不作为”造成。

更新时间:2019-01-06 20:28:06人浏览
问题描述:
发现楼上邻居未经我同意在我家外墙(楼梯通道)擅自挖承重墙安装电机自来水增压泵设备,进行交涉被拒,楼上邻居并说:“你到居委会去解决”。当天向居委会反映,历时14个月未解决。我要求居委会开具书面协调书(因为居委会称“已协调好”)被拒。我向法院起诉,楼上邻居收到传票后,其家人居委会干部对我进行警告、威胁、恐吓:“我老公脾气很倔,会有过激、出格的行为”。其家人凌晨2点多猛敲我家房门,并大声谩骂。我打110报警,110警官到现场,有记录。

楼上邻居认为:已安装10年,安装在公用部位。并出具一份物业证明,证明水压不足。出具一份居委会证明,证明水压不足、小区内有不少居民安装、协调过。

小区居民是2001年开始入住的商品房的(到现在也没有10年)。

“安装在公用部位”。

“《物权法司法解释

“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

内墙是我专有,这墙的二分之一是我出钱的。现在深度已经达到三分之二。

“《物权法司法解释》

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楼上邻居在不是他所对应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没有面),挖墙安装电机自来水增压泵设备。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挖承重墙,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自来水国家是有标准。“水压不足”是还是没有达到国家是有标准?

水压不足首先责任在于物业,其次是居委会工作没有做好,居委会是小区居民的父母官,自来水水压不足,居委会应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拿出办法来解决小区水压不足的问题,而是支持居民随意挖承重墙安装自来水增压泵设备,损害房屋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安全、侵占、擅自占用、改变其使用功能,产生邻居矛盾、纠纷。我和楼上邻居纠纷是由于居委会父母官没有当好,“不作为”造成。

如果家中有特殊需求,请将相关电机自来水增压泵设备安装在不侵害、妨碍、危害他人处。

这样的起诉,我会胜诉吗?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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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的叫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另外的项目详见相关物业公司的具体规定。相关物业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2019-01-06 20: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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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起诉业主物业费是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维权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01-06 20: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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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191006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小区发生刑事案件,这是施害者,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要担责,物业公司只要按合同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协防就不应担责。刑事案件有突出性,偶然性,小区物业不可能防犯。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01-06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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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130886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19-01-06 20: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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