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法院起诉,享有权利,还是没有达到国家是有标准?产生邻居矛盾、“不作为”造成。
楼上邻居认为:已安装10年,安装在公用部位。并出具一份物业证明,证明水压不足。出具一份居委会证明,证明水压不足、小区内有不少居民安装、协调过。
小区居民是2001年开始入住的商品房的(到现在也没有10年)。
“安装在公用部位”。
“《物权法司法解释》
“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
内墙是我专有,这墙的二分之一是我出钱的。现在深度已经达到三分之二。
“《物权法司法解释》
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楼上邻居在不是他所对应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没有面),挖墙安装电机自来水增压泵设备。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挖承重墙,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自来水国家是有标准。“水压不足”是还是没有达到国家是有标准?
水压不足首先责任在于物业,其次是居委会工作没有做好,居委会是小区居民的父母官,自来水水压不足,居委会应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拿出办法来解决小区水压不足的问题,而是支持居民随意挖承重墙安装自来水增压泵设备,损害房屋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安全、侵占、擅自占用、改变其使用功能,产生邻居矛盾、纠纷。我和楼上邻居纠纷是由于居委会父母官没有当好,“不作为”造成。
如果家中有特殊需求,请将相关电机自来水增压泵设备安装在不侵害、妨碍、危害他人处。
这样的起诉,我会胜诉吗?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另外的项目详见相关物业公司的具体规定。相关物业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物业起诉业主物业费是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维权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