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担保的多少钱,我就到【永泰司法鉴定所】想给孩子看看能构成几级伤残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说:你这样练不行,还得继续练,。回到家孩子不愿意练了,我也心疼孩子就没再帮助他锻练。□
2008年4月24日中午我接孩子放学回到家,孩子说:妈妈,我怎么觉得我的胳膊肘活动,我听了就忙带着孩子去医院拍了片子,拍片子的人说:钢板断了,胳膊不能不活动吗?你赶快去拿给医生 医生吧!我又去找医生,医生看了问孩子胳膊疼不疼,孩子说不疼,医生也看了胳膊。不红也不肿,我有找刘长征主任,刘主任
看了说:你先去打个石膏固定一下吧!战时没事,但还得再重新手术。第二天(208年4月25)我就到医院医务科投诉,张少华科长受理了,说等开会研究,现在又面临五.一放假。你等放假回来再手术吧!接下几天我又不断的找张科长、陈院长,医院答应了给免费做手术。□
2008年5月3日我到医院 找医生,医生说你再去拍个片子看看,明天(2008年5月4 )你来办住院手续,拍过片子的第二天我就办了住院手续。我怕
手术做不好就要求去外地做,医院不同意,说这么小的手术我们医院完全可以做的。我说在你们这里做行,但必须得请外地的专家来做,陈院长说请不请专家不是你说的算,的科室主任说的算,我又去找刘主任,留住人答应说行请外地的(周建生)专家。2008年5月8号又给孩子做了手术,把断的钢板和螺丝钉取了出来,(取出的断钢板和螺丝钉当着厂家、医院还有我的面封存了起来,上面有厂方和我的的签字)。又
重新给做了与上次同样的手术,又加了2根钉子。□
第一次手术的时候,医生问我用什么样的钢板,我和我丈夫说,什么样的好用什么样的,医生说进口的好,但是贵,得1万多,我说行,就是10万,只要能治好我孩子的胳膊都用,医生说那就用好的,我和我丈夫说管。知道钢板断了取出来,我们才知道根本不是进口的,而这2快钢板收我们的费用是1万6千多块钱,而这次给我孩子用的钢板也是和上次断的钢板是同
一厂家生产的。这次的钢板费用只收了2千1百块钱。2008年5月8号术后的第五天,医生给孩子刀口换药时我看见刀口发炎了,原来第一次做过手术后每天的费用都是3——4百块钱,而这次手术后每天的费用平均不到1百块钱。我看到孩子刀口发炎了,非常生气就去找张科长,张科长还说:这是无菌刀口不会发炎的,当时我就把用药的情况说给他听了。并要求医生给我孩子换和我孩子原来用的一样的药, 2008年5月14就换
药了。接下来的几天,孩子的刀口愈合了,虽然愈合了,但留下了一个本不应该出现的疤痕。即便这样我也没计较什么。就与2008年5月29号出了院。出院后我又按照医生的遗嘱定期带孩子到医院拍片复查。08年7月8号去掉的石膏,这次去掉石膏以后,医生没有再让我给孩子锻炼了。知道2009年7月16日我带孩子到医院复查并问医生能不能取钢板,医生看了片子说:可以取 ,你明天来办住院手续吧!□
2009年7月17日我给
孩子办了住院手续,7月18号去了钢板,因为当时住院时是刘主任担保的1千块钱,术后第二天就给停药了,手术第二天不给吊水,孩子疼得直哭。我去找了刘主任和张科长。他们都说没法给在担保医药费了,后来我就去找陈院长,陈院长在市里开会,我就给他打电话并发了条信息,后来陈院长让他的司机来医院有担保的药费,当时担保的多少钱,我就记不清除了。孩子直到10点多才吊上水。后来我又去找陈院长,陈
院长又让住院收款中心的一个人担保了3千。就这样给孩子治疗了十几天,接着我又去找医院领导来解决孩子医疗事故的事,院领导说等出院在解决吧!□
2008年8月10我给孩子办了出院手续。后来我多次找医院,医院说:你孩子后来的2次费用给你免了(原来他们答应过我的)然后再赔偿你1万块钱。2009年12月25日医院已经把协议打印好了,我看写协议对我孩子不公平。孩子受了这么大的罪,现在孩子胳膊伸不直也
蜷不了,而且胳膊的肌肉由于钢板断又再次手术,加上长期打石膏固定,现在肌肉已经萎缩。比原来没治疗的时候还严重。而且还耽误了上学,就给孩子这样的赔偿我认为对孩子太不公平了,为了得到合理的赔偿。我就到【永泰司法鉴定所】想给孩子看看能构成几级伤残
,鉴定所的人看了片子和病历说;能够评伤残,至于几级得专家做鉴定才能知道,还说你再去拍个片子拿来看看。2008年12月31日,由于元旦要放
假,,孩子这天放学回来家的早,我就带孩子去医院拍了片子,拍了片子发现做过手术的骨头并没有长上,而且肘关节已经畸形,我接着就去找科室主任和医生,他们看了说:咱这地方毕竟小,你还是带孩子去北京过上海做手术看看吧!当时他们还给我写了去着2个地方的地址和医院的院名。□
违法违规表现:鉴于以上事实,——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当时担保的多少钱,我就到【永泰司法鉴定所】想给孩子看看能构成几级伤残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王东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系统基层调研时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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