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这几个法人股东呢?那清算组负责人应该怎么选呢?深圳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有职工和产权变更后的公司继续

保持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2018-12-29 19:18:40人浏览
问题描述:
公司股东是法人股,那么注销公司时候,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成员是不是这几个法人股东呢?若是,那清算组负责人应该怎么选呢?

深圳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2009年12月 日 会议地点:深圳(本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

出席会议股东: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保利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堪弥佳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古明先

会议主题: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叁位法人、壹位自然人,代表公

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会议就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利城实业有限公司将其在深圳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如下:

一、 同意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8.7%股权通过进场交易方式对外转让;

二、 同意深圳市保利城实业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保利物业

服务有限公司34.8%股权通过进场交易方式对外转让;

三、 同意根据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进行工商登记;

四、 此次转让后,深圳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有职工和产权变更后的公司继续

保持劳动关系,不涉及职业安置问题。

股东盖章签字:

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保利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堪弥佳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古明先

二00九年十二月 日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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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宣告破产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即营利法人),而不包括公法人、公益法人等其他法人。从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以及理论来看,公法人不具有破产能力。因为公法人是以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为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政府机关,如果允许公法人破产,那么必然导致社会管理职能瘫痪,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发生政治危机与社会动荡。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排除了公法人的破产问题。至于公益法人包括财团法人与公益社团法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性质上仍然属于私法人,而破产法就属于私法,所以公益法人应当受到破产法的调整,当其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也应适用破产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其活动的宗旨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不同于作为营利法人的企业,因此不能适用破产程序。而且,从《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来看,实际上对于公益法人的破产也是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的。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了第二种观点,认为公益法人不具有破产能力。由此可知,依法宣告破产仅仅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如果没有申请重整或者重整失败的,则依据该法第107条,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当进行破产清算。
二、依法被撤销《民法通则》第45条第1项将“依法被撤销”作为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从我国现行法来看,法人依法被撤销的情形包括两种:
1、因法人从事了严重的违法活动,而被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加以撤销,从而使该法人终止的情形。例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9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证券法》第153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2、因法人存在违法情形而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1)登记中隐瞒起初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6)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解散解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的解散在狭义的解散之外,还包括了法人因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民法通则》第45条第2项的“解散”是狭义的解散,它主要包括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自愿解散包括:法人章程中约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导致法人解散;法人的成员决议解散;法人分立或合并导致的法人解散。强制解散是指由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其他原因所谓导致法人终止的“其他原因”主要是指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终止的原因,如因国家进行机构改革而导致某些机关法人终止等。上面的文章中详细介绍了会导致破产清算法人终止的原因,当一家企业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宣告破产后,进行完破产清算相关程序,按比例偿还所欠的债务后,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企业,即所说的法人终止。
2018-12-29 18: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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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哪些人组成清算组织,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有关机关是指企业的主管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人员是指会计师等。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馀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018-12-29 18: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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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设立担保公司为例。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2018-12-29 19: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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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即应退任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由该自然人股东一人独自成立一人清算组即可进行公司清算。
2.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因此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公司的书面文件确定。
3. 依据上述规定和规范,公司进行普通清算的,经股东会决议选举或任命,公司清算组成员可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组成,履行清算手续。
2018-12-29 19: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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