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带着两个女儿与郭先生结婚

婚后又为郭先生生一男孩

但几年后由于郭先生无经济能力和感情不和离婚

当时又起诉要过抚养费

但由于种种原因败诉

而后孙女

更新时间:2019-06-17 11:24:03人浏览
问题描述:
孙女士带着两个女儿与郭先生结婚

婚后又为郭先生生一男孩

但几年后由于郭先生无经济能力和感情不和离婚

当时又起诉要过抚养费

但由于种种原因败诉

而后孙女士业务经济能力抚养三个孩子

想要继续所要抚养费

请问男方没有经济收并且已属于无经济能力但是抚养费是否可以以他的财产抵值

或者有他的亲属代付孙女士带着两个女儿与郭先生结婚

婚后又为郭先生生一男孩

但几年后由于郭先生无经济能力和感情不和离婚

当时又起诉要过抚养费

但由于种种原因败诉

而后孙女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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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管对方有什么过错,在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净身出户,这个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2、如果你有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那么在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3、抚养权法院主要看谁更为有利于孩子成长。
2019-06-17 10: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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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19-06-17 11: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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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离婚可以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话,只能诉讼离婚,一方可以感情不和,起诉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如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实质破裂,比如连续分居两年、重婚、家暴或则一方有严重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性生活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没有法定情形,法院原则上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需要等判决生效后半年再次起诉,如果坚决要求离婚,那么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了。 第二,建议向律师寻求一个较为详尽的咨询,这些咨询包括双方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律师的咨询会根据你的案情和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个总括性的指导意见,便于后期操作。
第三,如果同时起诉要求财产分割的,要保存好有效的证件、财产凭证等。包括:结婚证、购房协议或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
即使拿不到原件,也应当保存复印件留做底案,帐户号均要详细作记录。 第四,小孩抚养权。如果有孩子,两周岁以内,原则上判决给女方扶养,两周岁以上,根据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原则判给一方扶养,一方负责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确定抚养权和抚养费,以及探视事宜。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月支付,当然,有条件的话,也可主张一次性支付。
2019-06-17 11: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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