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婚后,是否拥有遗产继承权。书面遗嘱,并且在离婚后,待遇并不好,还是应该等庭审判决后再去鉴定房屋产
值。
我今年24,父与母去年去世。父与母与我9岁离婚,协议书判我[子]于父亲,姐于母亲。因父再我从2岁开始离
家,父亲生活环境不固定,因此一直同母亲生活,户口也与母亲一起。婚后母亲将我与姐的名字改为母姓。之
后父亲与唐结婚,唐有一子18岁。婚后父亲与唐合修一栋房屋。在父母离婚后,我长期与父亲关系不好。并未
有联系,包括抚养与赡养等等。父未去世前,并未公开提出要完全脱离父子关系。父是因病去世,期间也有去
看望几次。在父去世后,唐出具了一份书面遗嘱。撰写非父本人,只有一签字,未第三方也未公证。
请问:1、在我与父亲的关系这样的情况下,是否拥有遗产继承权。
2、书面遗嘱,在未第三方也未公证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法律作用。
3、因我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如果笔迹鉴定,需要经过什么途径。
4、唐撰写一份文件找到村上盖章。描述我与父关系恶劣,犹如完全脱离父子关系,这份证明并未询问过
我,并且是带重伤性质。大致内容:描述父母离婚后,父与母,以及子女关系矛盾,母亲无情无义将子女姓更
换,以达到彻底断绝父子关系。指明子女让父亲一人在外流浪(实际父是在外做生意,根本不顾家,打牌等很
多不良恶习,并且在离婚后,我的生活,学费,等所有费用一次也未支付过。)以及描述在06年开始生病未尽
子女的义务赡养以及孝道。【我目前仍在外打工,待遇并不好,只能满足自己的生活】 问:我应该如何去反驳
这份证明。
5、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我应该对父房屋的产值先进行鉴定吗?还是应该等庭审判决后再去鉴定房屋产
值。【房屋产权一切资料都在唐。】在父母离婚后,是否拥有遗产继承权。书面遗嘱,并且在离婚后,待遇并不好,还是应该等庭审判决后再去鉴定房屋产
值。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王东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系统基层调研时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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