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当时我和中介并不知道)假如我不愿买了,在这当中我能够主张什么权利?

更新时间:2019-05-08 11:38:26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09年4月10与卖家在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上产权是属于陆地熊(卖家的父亲,已经过世,但当时我和中介并不知道),协议的最后签名是卖家。协议约定4月19日去交易的,我交了10000元的定金。到了19日中介打来电话说不能交易,因为卖家的产证在做公证,要我等。我一等就是3个多月,在这期间我多次询问当事人和中介,都没有说要涨价或者不卖给我了。直到今天7月29日中介打来电话说,卖家要涨价,假如我不愿买了,他愿意赔偿我违约金10000元。在3个月当中该房子已经涨了不低于50000元。在这当中我能够主张什么权利?但当时我和中介并不知道)假如我不愿买了,在这当中我能够主张什么权利?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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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约定房屋买卖违约金的解答如下:约金制度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两种法律功能,一方面对于守约方能够补偿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对于违约者进行一定的经济惩罚,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保障。违约金产生的依据一般可分为约定依据和法定依据,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形时须向守约方支付该违约金。
违约金的法定产生依据是指在当事人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法律给予违约方一定的惩罚而对守约方进行一定的法律救济。在违约金制度实际的适用过程中,当事人的约定违约金条款优先于法定违约金条款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法定条款。
2019-05-08 11: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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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居间不成功,委托人无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很多人都认为中介公司居间必须成功,否则即是违约。但是,委托人恰恰忽略了居间服务的本质特征,即“居间性”。
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供交易信息,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中介不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算不算违约是由居间服务的特性决定的,不以我们的认识为转移。房屋中介违约怎么办,房屋中介违约如何处理?读过本文,您一定已经十分明了了。除非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不算违约。
2019-05-08 1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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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不超过2年。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019-05-08 11: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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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2019-05-08 11: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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