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没有说利息的问题,也不知道这其中的权利义务,有没有权利直接告我妈,有没有权利天天跑到我家里要钱?

更新时间:2019-01-31 17:09:49人浏览
问题描述:
2008年4月21日,A向B借了8万元,当时约定的是5分利,2个月内还清,了借条,并以A的一套房子作抵押,我妈当时签字时做了担保人,借条的内容大概就是,并没有说利息的问题,只说是B借给A了8万元钱,以A的一套住房作抵押,A在两个月内还清,借款人是A,担保人是我妈,后来A在还3.2万元利息之后没有现金再还款给B了,令人生气的是他居然把抵押给人家的那套房子又抵押给了另外一个人,并且签了买卖合同,现在,A跑了,B找着我妈要钱,要去法院上告,我妈本来就是什么法律知识也不懂,也不知道这其中的权利义务,A虽然跑了,但是他还有其他的房子在我们四周,我想咨询的就是,我妈在这件事中,那个借款人有没有权利直接告我妈,有没有权利天天跑到我家里要钱?假如真的法院去处理这件事,我妈应该负多大的责任呢?谢谢并没有说利息的问题,也不知道这其中的权利义务,有没有权利直接告我妈,有没有权利天天跑到我家里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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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信用卡有宽限期,只要宽限期内还上就视为正常还款,不影响信用。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2013年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  一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二是要求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
  还款日后一天还款属于正常还款,既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也不会罚息。
2019-01-31 16: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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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为同一性质的合同,其主合同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担保合同为主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是债务人委托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所签订的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所签订的合同。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保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就叫反担保。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同样道理,委托担保合同以担保合同为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又以主经济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委托担保合同也无效。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2019-01-31 16: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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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财产抵押权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属性以外,还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2019-01-31 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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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9-01-31 17: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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