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的侄子表示将此房屋过户与本人,请问该房屋我有权继续承租吗?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更新时间:2019-05-08 18:44:02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叔叔一人独居,除有两个侄子外并无其他亲属,其中一侄子在外地生活,另一侄子(本人)和叔叔在同一城市.叔叔去世突然,没有留下遗嘱.叔叔生前又一套公有住房,在外地的侄子表示将此房屋过户与本人,并写有证明.请问该房屋我有权继续承租吗?过户手续如何办理?谢谢!在外地的侄子表示将此房屋过户与本人,请问该房屋我有权继续承租吗?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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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2019-05-08 18: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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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2019-05-08 18: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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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  
1、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应特别提示买受人,其二手房买卖未经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为防止出让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为侵害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2、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以《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为例,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  
(三)房地产转移、转让、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  
(四)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  上述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A、外国人;B、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C、港澳台地区居民;D、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3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  应告知当事人:按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领证时权利人(或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及受理时的收件收据(原件),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及《登记证明》。  4代办登记  代办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手续,要取得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如果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按有关规定委托书还需公证。要认真审核上述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并在买卖合同签署后15日内及时办理。对原件要妥善保管,办理完毕要及时归还当事人,以免丢失承担责任。
2019-05-08 18: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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