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申请了破产保护,开始走破产程序,留下这两个人对其他人的经济赔偿会有影响吗?

更新时间:2019-01-09 19:56:57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我们是一家挪威的外资企业,在上海注册了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总共是17人,但今年9月13号,挪威申请了破产保护,开始走破产程序,现在挪威公司被另外一家企业收购了,但他们准备砍掉中国分公司,现在中国这边在要求赔偿,但他们还想在中国办公室的人员里面留下两个人,请问,留下这两个人对其他人的经济赔偿会有影响吗?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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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或者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都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资企业的破产程序与中资企业的程序基本一致,一般在半年到一年以上才能结束破产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四)款规定,外资企业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赔偿,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六)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2019-01-09 19: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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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均无需进行清算。
2、根据《公司法》规定,合并各方需要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被收购企业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被收购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
4、被收购企业的收购价款由其股东按原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分配。因此,在吸收合并过程中,清算不是必经程序。
2019-01-09 19: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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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程序和流程大致如下: 基础工作阶段:
1、搜集信息,初步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意向
2、谈判确定基本原则,签订意向协议
3、递交立项报告
4、上报公司
5、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具体并购业务流程阶段:
1、尽职调查
2、尽职调查报告报公司
3、审计、评估
4、确定成交价
5、上报项目建议书
6、并购协议书及附属文件签署
7、董事会决策程序 注册变更登记阶段:
1、资金注入
2、办理手续
3、产权交接
4、变更登记
2019-01-09 1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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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19-01-09 19: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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