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过户给个人但是增值税发票已经抵了给公司在过户给个人还需要交税么?
公司车过户给个人需要交增值税,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征收上述比例的增值税有一个前提,即该过户的车辆属于该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公司名下的车属于固定资产,公司车过户到个人名下,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公司车辆过户给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公司车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为公司车辆属于公司名下的固定资产,一旦过户到个人名下,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变更,此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