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吗?医院不属于非法行医吗?我们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3-04 19:30:35人浏览
问题描述:
38周臀位羊水破后去医院,前来接待的是年轻医生(事后得知无医师证),诱导家属择时手术而收取1800元择时费,不能报账,而且未告知胎膜早破危险,还称很安全。有证医生术前看了我没做任何检查后就推进手术室动手术。孩子出生后不哭,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上说孩子出生无呼吸,抢救又插错管,导致孩子窒息。医院抢救过程占50%,但出生不哭无呼吸未做分析。我咨询过一些医院,臀位破水是非常危险的,一般行急诊剖宫产。而这无证医生却为了收取1800谎称很安全可以择时手术,致破水10个小时才手术,才导致孩子出生不哭缺氧。但是医院根本不承认,只承认抢救的责任。整个生产过程都没有一个有证医生来为我检查,还说电话指挥无证医生进行了检查。有证医生这样做难道不算违法,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吗?医院不属于非法行医吗?孩子没了,真的好难过好痛心,去公安局报案他们不管,去卫生局他们也没个说法,我们该怎么办?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吗?医院不属于非法行医吗?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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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9-03-04 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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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于非法行医。n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03-04 19: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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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 保留第一手证据,患者可以要求复印病历、单据;
去律师事务所找有学医的专门打医疗事故的律师,有很多,申请做个鉴定,只要医院有违反相关诊疗常规和法律规定,存在过失或过错,患者就可要求民事赔偿
  医疗事故的含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019-03-04 19: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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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5号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2019-03-04 19: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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