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拥有该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地要回去!我们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5-31 17:42:19人浏览
问题描述:
甲乙丙三人都属同村!甲把建有房子的地卖给乙,乙又卖给丙(双方签订合同)!(甲拥有该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丙经多年增建房子当厂房用,现遇搬迁甲想退回当初我们买地的钱把房子,地要回去!我们该怎么办?(甲拥有该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地要回去!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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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建设规划的村庄,村委会(居委会)必须预先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二)申请建房村民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供户籍关系、家庭成员情况、现有住房状况等材料,必要时确认四邻。
(三)村民建房申请经村委会(居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村委会(居委会)签署意见,报所在的街办(乡、镇)进行初审。
(四)所在地街办(乡、镇)对建房申请人所提供的用地批准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居委会)审核意见、设计图纸或选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出具意见,由申请人报区规划分局审核;区规划分局审核通过后,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许可审核。
(五)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街办(乡、镇)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同意开工意见并指派专人到现场放线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
(六)区行政执法分局和村委会(居委会)对村民建房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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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建设规划的村庄,村委会(居委会)必须预先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二)申请建房村民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供户籍关系、家庭成员情况、现有住房状况等材料,必要时确认四邻。
(三)村民建房申请经村委会(居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村委会(居委会)签署意见,报所在的街办(乡、镇)进行初审。
(四)所在地街办(乡、镇)对建房申请人所提供的用地批准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居委会)审核意见、设计图纸或选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出具意见,由申请人报区规划分局审核;区规划分局审核通过后,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许可审核。
(五)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街办(乡、镇)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同意开工意见并指派专人到现场放线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
(六)区行政执法分局和村委会(居委会)对村民建房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2019-05-31 1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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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05-31 17: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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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子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19-05-31 17: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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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
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筑工程
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
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
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
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
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
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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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
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一)建筑工程
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
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
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
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
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
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2019-05-31 17: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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