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现在到了交首付款的时候却被告知不能立即签订购房合同,双方于售楼中心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请问这个应该怎么维权。
(一)期房的定义
期房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
(二)现房的定义
现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房屋的大产证的商品房,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只有拥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称之为现房。
按国家销售“现房”的规定,只有已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才叫“现房”。这种现房销售不需要查看“五证”,而是要查看“五证”外的另外“两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签合同也不是必须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三)期房与现房的区别:
1、使用时间
期房,需要等待,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不仅仅取决于工程自身的因素,还要考虑资金、社会大环境、市政配套设施等等,所以明确工期后,还要再打个富裕。
现房,只要法律、购房款没问题,马上就可以搬进去,至少不耽误装修。
2、购房款
期房,有些项目有优惠,且让利幅度较大,尤其好楼盘。好楼盘由于市场认同度高,水涨船高,价格隔三岔五就爬上去一点,所以期房的价钱一般比现房较低。但首付压力与现房区别不大。
现房,价格到头了,优惠幅度极小。除非赶上烂尾房,含泪大甩卖。
3、质量控制
期房,在工地又可以进出自由的前提下,尤其在关键节点施工时可以参观的情况下,找个懂行的人,质量至少可以做到心里有数。
现房,虽然有很多方法、工具可以辅助检验质量,但大部分隐蔽工程都很难做到心中有数。
4、选择
期房,除非特热销的项目,一般在户型、楼层、具体位置方面,选择余地比较大。而且到底能不能选择到好房,还需要看消费者的眼光,参谋的水平,终究,大多数东西未成型,多算胜于少算。
现房,一是时间晚了,选择余地小了;二是所有的东西都摆在了明面上,不管水平高低,谁都能一眼看出哪套房更好,所以挑套中意房的几率就大大降低了。
1.购房者依照约好好的期限来付出房款。
2.如果对房款的付出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合同法照旧不能断定的话,购房者应该在收到标的物或许提取标的物单证的一起付出。
3.合同收效后,当事人依据房子的质量、价格或许酬劳、实行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可协议弥补。
4.如果不能达成弥补协议,那么,应当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许销售的习惯来断定。
5.依据以上规则买的期房应该依照签定合同的期限来付出房款。
6.如果没有约好房款的付出期限的话,应当依照新合同法的规则来处理。
7.按揭借贷购买的期房,要看房产商的付款期限,一般来讲是在交房前处理按揭手续。
8.还需求看你的合同上签定的付款的方法以及期限,如果合同上有清晰的约好,应当依照合同来实行。
9.有的房产商是不答应分期付款的,常见的付款方法有一次性付款、银行借贷以及公积金借贷。
10.证件都齐的状况下方可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
一、合同要标明所购商品房实际面积 有这样一个案例,刘先生与某房产商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但入住时,刘先生实测房屋面积只有111平方米,相差9个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500元计算,刘先生多付了22500元,这可不是小数目。 签订合同时应对每一个房间、阳台等实际面积进行确定,另外对按比例分摊费用的公用面积如电梯间、走廊、楼梯等应有明确界定,以免日后麻烦。
二、合同要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细则 这是指墙面材料、颜色、窗格材料、地面的辅设用料、卫浴设备、电线的铺设等。有些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购房,会有很多口头承诺,只有这些口头承诺以文字的形式在合同中出现,才具有法律效用,否则没在合同里出现的承诺,在消费者接收入住时发现没有兑现也会因无凭据而不能再加追究。
三、合同应有对附属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效制约 现在,一般房产开发商都会对住宅区配套设施建设有种种承诺,如花园绿地、学校、超市、泳池、球场等,这些都应在合同中体现出来,以免今后房产商的许诺兑现起来遥遥无期。
四、合同应有物业管理的服务条款及相关收费 有些房产商故意不在合同中体现物业管理这一项,往往等购房者入住后,才发现物业管理的不完善及收费的不合理,但是面对已经入住的既成事实,许多购房者也只好交纳高额的管理费。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最好在入住之前的购房合同中应有所约定。
五、合同应有详细的付款方式 一般房产商都会要求购房者先预付部分预付款,其余款项将分期支付或等交房时一次付清,从预付款交付之日起购房者都有权知其所购房屋的建设进程,以督促房产商按期交房,因此,购房者可在合同中以分期付款及退款的方式来约束、督促房产商。
六、合同中必须标明具体交房日期及房产商若延期交房应有的罚则 房产商会因资金、材料、施工、天气等影响交房日期,购房者因房屋拖延交付入住而导致利益受损,购房者有权要求房产商予以经济赔偿。
(一)产权方面问题注意
1、应对取得产权证的具体日期做出明确规定。如2008年2月18日。
2、注明如果在上述规定日期未能取得房产证应视为“房产证无法取得的开发商一方的单方面违约行为”。
3、对于此项“开发商的单方面违约行为”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必须在15个工做日内(业主可自行商议)退还所有业主已交纳房款。
4、业主退房时如该房产价格已经上涨应按照上涨后的实际价格清退购房款项。
5、除了退还房款以外开发商还应对业主已发生的银行利息、装修费、误工费等款项进行赔偿(金额按具体情况协商)。
(二)所购房屋的质量保证:
1、墙体平直,无非设计性的起鼓、凹陷和裂缝。
2、房屋顶部防水性能良好无水渍、厨房和厕所防水无缺陷、各上、下水管、口与地面结合处无渗、漏水现象。
3、公共管线不从室内通行,如不可避免应不裸露及保证室内表面完整、平滑。
4、水、电、天然气、电话、网络等均可正常使用。其中具体约定好水、电、天然气的具体开通日期。
5、公共区域(绿地、会所、停车场等)的建设完成日期。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用途。
6、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开发商的测量结果有差异,有权提请法院或有关机构进行最终裁决。
(三)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使用年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体位置、面积、装修标准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
(四)交房条件约定:
1、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出具该商品房实测面积、《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3、在交房时所交房屋达不到“主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标准使交房期限后延的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4、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达不到约定的交房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其它因无法收房入住发生的损失(双方应事先对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并体现在合同中)。
5、收房时应交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