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土地被我同母异父的小叔修建了房屋占用了22年能不能收回?

更新时间:2019-02-10 00:33:1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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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土地被我同母异父的小叔修建了房屋占用了22年能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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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拆迁房屋补偿:
按照市场价补偿,即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同位置同区段新商品房的价格确定补偿。
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装修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设备设施搬迁费等。
二、征收的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
上述的补偿项目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一块就没有了。其他的,与出让的土地一样补偿。
三、换个方式,如果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后
那补偿款项中剩余款项全归你所有。
一个原则:不管是什么形式的拆迁,都应当对地上附属物作出补偿。
以上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拆迁中,还要看各地拆迁中的政策了。
2019-02-10 00: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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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次修订: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顺应现实客观需要的大好事,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并将改革成果归由人民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减少征收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之策。
2019-02-10 0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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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占用往往引起许多的土地纠纷,解决土地纠纷,必须重视土地被占用是否合法合理这个问题。那么,土地被占用怎么办?非法占用土地去哪里投诉? 非法占用土地可以去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投诉。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2条
  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属国土资源部。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
2019-02-10 00: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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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和当前闲置收回土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已表达清楚,不再重复。需要指出的是当前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法律不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就闲置土地也没有作出具体的约定,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难度很大。需要强调是在处理闲置土地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需要说明的是文中提到的行政处理,是因法律没有明确定义,对尚不明确的行政行为法律术语的称呼。
二、建议要区分情况,避免因制度缺陷造成诉讼风险。对采取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建议适用行政处罚法。理由:一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涉及对公民重大财产的剥夺,按照我国现行行政法律的体系解释,闲置土地无偿收回应当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二是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虽然对闲置土地处置作了规定,但《行政处罚法》的效力更高,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上位法与下位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三是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置闲置土地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法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只能被当作审判时的参考。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先行履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这是法定程序,必须先行履行,否则将会被视为程序违法。综上,由于当前闲置土地收回的法律不完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后监管缺失,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到位,再加上土地出让合同也没有对闲置土地作出具体的约定,从而造成闲置土地收回难。根据上述问题和分析,建议闲置土地收回:一是要避免因制度缺陷造成诉讼风险;二是要注重证据和程序;三是可采用协商方式收回,有条件的还可以利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进行收回。
2019-02-10 00: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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