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购房合同)一二审法院不追加第三人参诉,是否程序违法?

更新时间:2019-05-13 10:13:50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本案属于原告和被告解除换房协议合同纠纷,换房协议的合同的标的是原告和被告相互交换使用权的住房,其中被告用于交换的住房的产权属于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对该住房签有附条件(被告需在第三人单位工作满八年)的购房合同,换房协议约定等被告履行与第三人之间的购房合同获得第三人房屋产权后互换房屋产权。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购房合同)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换房协议)相关联,现因第三人以被告在其单位工作未满八年为由将其房屋从原告手中收回,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纠纷而导致了本案发生。因本案诉讼标的一部分(被告用于交换的住房)所有权为第三人,判决结果与第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法院以第三人从原告手中收房不合法为理由判决换房协议不能解除,第三人从原告手中收回的房子则属不当得利,需承担归还原告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设立诉讼第三人的宗旨,本案第三人沈阳东大自动化有限公司依法应为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二审法院不追加第三人参诉,对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也不加审理,是否程序违法?是否可以程序违法提起再审请求?请教律师。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购房合同)一二审法院不追加第三人参诉,是否程序违法?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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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9-05-13 09: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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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我国法律把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作为不动产。土地所有权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合为一体。
日前全国大多数地区仍实行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登记的体制,这也表明房地产所有权实际上是两个所有权的集合。  占有权是对房屋的实际控制的权利。
房屋占有权可以由所有人直接行使,也可以非所有人合法行使。有法定或约定根据的非所有人占有为合法占有,反之则为非法占有。  使用权是根据房屋的性能和用途对房屋的利用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使用房屋,也可以由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取得所有人同意后使用。  收益权是房屋所有人收取房屋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或将房屋投资入股分红。
收益可以由房屋所有人享有,也可以由合法的非所有人享有。  处分权是房屋所有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屋进行处置的权利。对房屋的处分分为事实亡的处分(改建、拆除)和法律亡的处分(买卖、赠与、互换)。
房屋处分权一般只属于房屋所有人,非所有人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并在法定范围内才能行使房屋处分权。
2019-05-13 0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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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虽然房屋权属未登记,但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019-05-13 1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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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产权纠纷诉讼时提供的证据:
(1)提供证明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材料,如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书、买卖文书、过户证明等。
(2)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明材料。
(3)提供交纳房产税等权利人自己履行产权人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材料。
(4)提供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5)说明争议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等证明材料。
(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2019-05-13 1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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