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底通过中介签的中介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我于6月初向房东支付了6万定金,不知能否通过诉讼由法院强制执行让房东继续履行合同(但无法一次性拿出全部房款)

更新时间:2019-05-10 07:00:54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好,我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典型的房价上涨后房东违约不卖了,5月底通过中介签的中介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今年8月底前办理首付及网签,我于6月初向房东支付了6万定金,并于7月中旬主动联系房东约提早付首付时间,房东以不在上海要8月返沪推托,7月底我又向房东提出尽早付首付房东表示等8月底再谈,等到7月30日才向我提出不卖了,但此时房价已上涨近70万,合同中有违约条款说是可以提出由违约方赔偿总房价20%,但房东只愿赔6万定金,且即便同意赔20%也远不够我现在在同小区内买同类型房子的差价,不知能否通过诉讼由法院强制执行让房东继续履行合同(但无法一次性拿出全部房款),或我在该小区别买同类型房子产生的一切差价由房东承担,还请各位律师帮支支招,谢谢!5月底通过中介签的中介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我于6月初向房东支付了6万定金,不知能否通过诉讼由法院强制执行让房东继续履行合同(但无法一次性拿出全部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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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没有到期房东要提前收回房屋:一,出租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承租方违约补偿,承租方同意,可以终止合同。
二,租赁合同未涉及双方的违约行为及违约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承租方而言,如果是承租商铺,则以商铺的经营额计算损失;如果是承租住房,则以房租作为计算依据,一般计算时间为一个月。但这并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请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考虑。
2019-05-10 06: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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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但不告知登记机关的极为少见。即使不告知登记机关,如果被执行人不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分,也不会有争议产生。即便有争议产生,如果登记机关没有为被执行人办理处分该房产的权属登记,争议也不会涉及登记机关。因而,这种争议的产生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二是被执行人违法处分房产;三是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权属登记。
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就无从知道应当协助执行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为当事人办理权属登记,不应对房产被查封一事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如果知道房屋被查封,而仍然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如转让或设定抵押,这种处分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受房产的一方,一般也不能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04)15号文中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即承受房产的一方如果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就不予查封。
因为第十七条规定虽然用了“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字句,但是其中的“被执行人”在是指在进行房屋买卖时还不是 “被执行人”,而是将成为“被执行人”;其中的“出卖给第三人”则是在房屋被查封前,双方已发生房屋买卖的民事行为
2019-05-10 06: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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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05-10 07: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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