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委托律师在法庭上污蔑栽赃我,但是他什么证据也没有,我可以提供给法官证明吗?还需要我怎么处理此事?

更新时间:2019-06-11 08:02:27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律师:

我是被告,二次开庭法官说不再开庭了,然后指证是什么意思?一次开庭我在外地没参加。

具体事因:2012-2013年期间我的信用卡被我舅使用,在王英注册的亿泰装饰公司pos机上陆续消费十几次,她从中赚取手续费,2013年四月最后一次是王英自愿给代还后,大约七万元,(没有证据说明是还到我卡上),之后我舅因为做生意失败手头上没有现金归还,用一处价值高于七万的房场抵还,给王英写了字据,但是交接过程该房场在我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村书记的儿子卖了,之后给了我一万五千元,(这期间我爸妈我舅一直在催要该房场的款,)我转给王英了,现在王英起诉我归还剩余部分55500元,她的委托律师在法庭上污蔑栽赃我,说是我没钱还信用卡,借了王英的钱,但是他什么证据也没有,开庭后我把事实说了,但是他告的是我,我肯定不能承认是我欠她的钱,我手里有该信用卡明细账单,在2013年4月之前多次在亿泰装饰公司消费,金额从一万几到两万几不等,累计十几万,都不是我签名的支出,我可以提供给法官证明吗?还需要我怎么处理此事?(开庭那天我把我舅也叫过去了,他在旁听席,本来我想让王英和我舅慢慢商量下,结果原告就咬住我不放。)她的委托律师在法庭上污蔑栽赃我,但是他什么证据也没有,我可以提供给法官证明吗?还需要我怎么处理此事?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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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019-06-11 07: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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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信用卡欠钱还不上,可参考以下方法:
使用最低还款额功能
每家银行都会个有最低还款额功能,只要还上这最低还款额,银行不会收取滞纳金,也不会影响个人信用,一般而言最低还款额度是账单总金额的10%,比如,你这个月账单消费了10000元,最低还款只需10000*10%=1000元就可以了。
但是,还最低是要收取利息的,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所以,只需还最低,虽然压力会减少,但是会有复利产生,会相对麻烦,也只能做暂时延缓之用。
直接的影响是在人行征信系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从而影响您以后的贷款、信用卡申请等信用业务。
其次,银行会电话催缴;
最后,长期不还将会收到法院传单,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
为了您的个人信用,建议您尽快想法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06-11 07: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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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以下3种方法:一是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制作授权委托书,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即可。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诉讼代理权限。
二是当事人是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是:从侨居国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是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聘请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方式是:由委托人制作委托书,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以后,寄交受诉人民法院,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2019-06-11 0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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