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咨询一下真要维权什么才是最好的方法?对于上级领导的做法又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6-11 15:14:23人浏览
问题描述:
一朋友,女,事业单位职员,由于与上司发生办公室恋情,导致离异,主要原因是交往期间男上司不愿分手而其老婆多次找到女方老公,朋友老公准备对男上司进行打击报复,女友怕给双方都带来不可预计的损失,迫不得已选择离婚,离婚后,上司的老婆更加紧张,为了男上司的前途女友又一次选择调离公司,男上司一直表示会为两人在一而努力,两人交往期间一直是男方主动,女方很少主动联系对方,为了男方忍受了很多,现在男方没有任何说法就提出分手,我朋友想不通,她认为自己为他牺牲了很多,不但在经济上还在情感上当受骗啦,上级对他们两人的事也是采取包庇的态度,甚至还出谋划策,我很是担心她,所以想咨询一下真要维权什么才是最好的方法?对于上级领导的做法又该怎么办?万一事情摊开,对我朋友最不利的情况是什么?离婚后,咨询一下真要维权什么才是最好的方法?对于上级领导的做法又该怎么办?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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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提出了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妇女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一般来说,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
2019-06-11 14: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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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归个人。
(1)谁先提出离婚,对财产分割没有影响。
(2)对财产分割有影响的,不在于谁先提出离婚,而在于谁对导致离婚有过错。
2019-06-11 14: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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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2019-06-11 15: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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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协议是赠与合同吗?

我国婚姻法不保护婚约,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声明解除婚约。但是,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往往发生财产纠纷,其主要表现在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财产损失的返还。由此引起的纠纷,在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3)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4)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5)

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2019-06-11 15: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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